【中国银行信用卡】网友提问:
丢卡损失5万元状告店家输官司
新疆新闻在线网8月20日消息:张女士的信用卡丢失后没有及时挂失,被他人在一天之内刷卡消费近5万元。当她想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超市的责任时,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8月16日,记者从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了这一案件的经过。 张女士说,她是辽宁人,2005年11月7日到乌市出差,在购物时不慎将一张带有彩照的信用卡遗失。当年11月11日,她才发现信用卡丢了,向发卡银行办理了电话挂失手续;11月28日,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时,她才发现信用卡里的钱被人盗用,遂向乌市警方报案。警方经调查获知,张女士丢失信用卡的当天,一个人用“马如惠”的签名,在乌市5家商场用张女士的信用卡购物近5万元,其中在家佳乐超市先后3次刷卡购物消费共计 1200多元。张女士于2007年7月初,以超市没有尽到审查、核实义务为由,将家佳乐超市告上法庭。 张女士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张女士的信用卡是彩照金卡,上面有她本人的照片,而且丢卡当日刷卡消费的人在超市签购单上的签名是“马如惠”,和持卡人的姓名不相符。他认为,如果家佳乐超市将消费者的签名与持卡人姓名及信用卡上的照片进行认真核实,张女士的信用卡就不会被他人冒用而蒙受损失。因此,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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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对持卡人的签名还是负有审查义务的吧,虽然只是形式审查。
不过你有必要每个版面都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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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偶就是乌鲁木齐的,感觉非常气氛,签名就算了,照片都不认。刷卡环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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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只能加密了!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法庭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在超市购物,超市对持卡者与信用卡所有人是否一致并不负有审查义务。因此,“马如惠”持张女士的信用卡在家佳乐超市消费,家佳乐超市对“马如惠”的身份及其是否为信用卡所有人没有审查义务。家佳乐超市不承担对张女士的损失赔偿。
法官提醒:信用卡使用得越来越多,一些信用卡甚至不需要密码就可以直接购物消费。市民一旦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以免被他人冒用蒙受损失。
这种不学无术的法官该下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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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个法官如何通过司法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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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太气愤了!建议广大卡友联合起来,在刷卡时对那些不检查签名的商家人员进行口诛笔伐,共同维护我们的利益。(希望刷卡环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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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像北京的包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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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倒是提出了一个新的提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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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8月21日发表的评论。发表于新疆都市报A14版
地址:。
如此判决让持信用卡者害怕
■新闻提示
张女士信用卡丢失后没有及时挂失,被他人在一天内盗刷5万元,法院判决商家没有审查信用卡是否本人使用的义务(《新疆都市报》8月20日)。
看到这则报道我很震惊。在国内多起信用卡被盗案件中,这几乎是唯一一起判决全部责任由持卡人自己承担的案件。在网上搜索“信用卡被盗”,不管是北京、上海还是郑州、深圳,法院几乎都是判决商家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商家在持卡人要求刷卡消费时,有义务核对购物单上的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银联和商家在合作支付合同上也明确写明:签购单必须有持卡人的签名,且签名必须与卡片背面签名一致,否则签购单无效。虽然说收银员不是鉴定专家,签名是否一致不易看出,但张女士所丢为带照片的信用卡,盗窃者刷卡时,明显与信用卡上照片显示不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下商家还允许冒用者消费,明显没有尽到义务。
在国外,商家核对信用卡签名是很严格的,凡签名和信用卡背面签名不符,就会立即要求持卡人重新签名或者取消消费。因为一旦签名不一致,商家就有可能拿不到这笔钱。很少听说过持卡人丢卡,被盗刷后要持卡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事。
笔者也持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每次消费时,商家从不核对签名,甚至包括某些国际知名商家也都不核对签名,让人感觉非常后怕。信用卡是未来的支付趋势,有些国家甚至连小商店都只支持信用卡付款。根据国际标准,信用卡是没有消费密码的,即便是国内某些银行推出信用卡加密码的变通做法,据VISA国际组织的统计,在所有银行卡欺诈损失中,密码使用不当导致伪卡欺诈的潜在威胁,远远大于遗失卡被盗用的损失。
现在,内地的很多商家,因为盗刷事件,加强了安全措施,开始要求营业员仔细验证信用卡签名。使持卡人的利益受到保障,也保障了商家的利益。
法院的这个判决,无疑给刚刚有些进步的新疆区内信用卡用卡环境雪上加霜。
(乌鲁木齐 邵星童)
转载新疆都市报,本人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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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楼上,呵呵呵。
卡友回复:
1 问一下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商家在持卡人要求刷卡消费时,有义务核对购物单上的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
具体是哪个法条?
2根据国际标准,信用卡是没有消费密码的,
具体哪个标准
怎么我知道的情况和您说的都不一样
卡友回复:
根据国际标准也就是说国际贷记卡,难道ls 的国际贷记卡是有密码啊的?visa master jcb 还是dinerclub?
卡友回复:
12楼是外星人,快去补补信用卡知识再来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12楼是外星人,快去补补信用卡知识再来
呵呵。12楼的怀疑是有道理的。
1。我国现行法律确实没有规定特约单位对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审查。
见:
2。国际上正在推广EMV,现在许多国家EMV的卡片必须使用密码,密码卡是国际趋势,可以有效防止欺诈交易。
你应该补补信用卡知识。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
呵呵。12楼的怀疑是有道理的。
1。我国现行法律确实没有规定特约单位对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审查。
见: ...
真是麻烦。回答你们的问题:
1.银行法是把这条取消了。但(1)保护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是银行所应尽的义务。这条不用我解释吧。所以发卡或收单行会和商家另外签订之条款来保证义务。所以这个义务是另加强调之义务。(2)消法规定保护消费者之权益,信用卡在消费时,其商家已和信用卡持卡人(实名)签订了事实上的协议。而持他人信用卡消费时,商家损害了原有持卡人的利益,但实际签订合约的是原持卡人和商家。所以违反了消法。(3)国家宪法和马上就要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手段非法获得。商家在未获得原有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至于商家怎样确定是否是原有持卡人那是商家的事情,和持卡人无关,建议通过签名笔记、索要身份证名等方式。这个是我自己加的,吼吼)强行获得信用卡持卡人资金。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物权法。
2.关于EMV和密码:这个是不同的,我国银行自己规定,凭密码消费视同本人消费。这就造成我国很多伪卡掉窃案,且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相比,用签名消费可以把责任推给商家,这就是网友所说的其实签名比密码更安全。但是EMV不是这样的。EMV在现阶段没有人能破解,所以不会有伪卡,所以用EMV+密码确实可以确定是本人消费(把卡抢了又知道密码的除外,不过这种情况下和直接抢现金一样,自认倒霉吧)。
又写了这么多。TMD我一国家认证的网络工程师可以转行去干法律了。
[ 本帖最后由 xingtong 于 2007-8-24 15:35 编辑 ]
卡友回复:
赞一下LS。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
真是麻烦。回答你们的问题:
1.银行法是把这条取消了。但(1)保护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是银行所应尽的义务。这条不用我解释吧。所以发卡或收单行会和商家另外签订之条款来保证义务。所以这个义务是另加强调之义务 ...
首先非常感谢xingtong的回答
质疑是我提出的,应该做个交代
1 我国义务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显然说审核是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应该说是一种约定义务,是商家和银行之间的约定
法律上有合同相对性,在一般支付关系中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并没有约定过权利义务,消费者仅和银行约定过,银行和商家约定过,所以出现盗刷时,消费者其实应该找银行算账,银行再找商家算账,而不是直接找商家。而现在法院大多让消费者直接找商家,甚至不把银行作为第三者,其实是刻意保护银行,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支付关系是否是一种消费,是否受消法保护有争议,如果受更表明是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关系,而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中的主合同是一般买卖关系,如买了衣服,消费者可以就买衣服本身受消法保护,而不是进行电子支付受消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既有伪卡,也有遗失后被盗刷的,遗失后如果没有密码,会被犯罪分子采用购买黄金 香烟 药品 的方式迅速用去 犯罪分子对某银行的卡特别青睐 因为都没有密码(近2年来在上海犯罪分子对信用卡的知识迅速提升) 如果你要通过诉讼取回,那么时间精力且不说,单责任法院至少判你次责,实在不知道部分卡友说签名更安全时是否充分考虑过这点,而伪卡需要有一定条件才能伪造,且需要通过一定手段获取密码,目前大城市的正规pos被利用的概率非常低,而东南亚的问题也可避免,两者的期望孰高孰低,大家自己判断吧
而且注意的是许多银行的宣传资料上说 密码+签名双重保障 即使领用合约中规定使用密码的消费如何如之何,在法庭上仍有一争的机会
2 英国在06年规定了 EMV + 密码的强制法律 马来西亚04年做了指导法 越来越多国家完成或正在完成EMV迁移 作为重要法律参考国的 英国和马来的经验正在推广
以前 签名就不是国际标准, 标委会没有此类标准, 今后可能性也不大
我只想表明一点,在中国目前用密码 更合适,
2年前同lz干一样的内容 ,2年来就干律师 , 代理过信用卡官司3个,个人在这个问题上比较有研究,lz有兴趣可以参考一下顾骏诉上海交通银行案 很有启发意义的
该案上了最高院公报,有一定的判例意义
明确三点
1 领用合约中规定使用密码的消费如何如之何 的条款显失公平
2 我的是A银行的卡 在B银行或银联的终端上使用 B银行视作A银行的代理行
3 银行对其所步设施有专业上的注意义务,不是一般注意义务(以防止银行推卸伪卡责任)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
首先非常感谢xingtong的回答
质疑是我提出的,应该做个交代
1 我国义务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显然说审核是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应该说是一种约定义务,是商家和银行之间的约定
法律上有合同相对 ...
受用保存。下次打官司找你可否?能否留一下你的资料联系方式。我的联系方式是:QQQ:43933,msn:。
再问律师
1.银行寄给我的信用卡领用合同上明确注明此信用卡无需密码,只需要凭签字即可。不知道这种合同算不算。
2.我14楼说的几条可否作为在法庭上胡搅蛮缠的依据?
3.其实伪卡很好造的。满大街都有这种仪器卖(什么仪器我就不说了,反正很容易买到)。甚至卡片背面那个CVV2,我手上都有完整算法,根本不需要穷举。
[ 本帖最后由 xingtong 于 2007-8-25 01:09 编辑 ]
卡友回复:
应该立即看看有没可能,拒付. 签名不一致时,是可以拒付的 . 起诉银行可能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