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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股份(002325)
公告日期:2018-07-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洪涛股份”)的委托,指派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经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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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在天边JZYQ5683:
垃圾!你早死早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