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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600252)
公告日期:2018-07-26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7)第514-5号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敏、张咸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恒集团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中恒集团董事会召集,中恒集团董事会已于2018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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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的韭菜园:
几条死狗不作为代表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