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宁波精达(603088)
这么多法律诉讼,之前为何没有公告,属不属于信披违规?
网友回复
丰富多彩374:
从侧面可以反应这是怎样的一家公司,董秘回答问题也是这样的态度
DHFVJGG5283:
不要吓我啊,董秘确实是我问了好多次问题一直不回
丰富多彩374:
为何这么多诉讼之前没有公告
丰富多彩374:
害得我亏了十几万,要是有这些公告,我肯定不会买的
DHFVJGG5283:
哪里查到的?
书生2013:
发表于 2018-07-2620:39:4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书生2013:
发表于 2018-07-2620:48:29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书生2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民初810号之二
原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庆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菖,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郑良才。
原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计1029元,诉讼保全费923元,合计1952元,由原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书生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086元,由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86元,由被告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生2013:
发表于 2018-07-2620:53:43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区。书生2013:
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15174-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良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珺,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豪尔曼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08516-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莫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盛,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豪尔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豪尔曼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朱亚芸
书生2013:
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15174-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良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29667-4)。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一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书生2013:
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有遗漏,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在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重新作出判断。由于需要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重新作出判断,故无需在本案中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否具备创造性予以评述。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精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书生2013:
(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110号
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良才。
委托代理人:应建华。
委托代理人:严剑锋。
被告:永康市山王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山王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山王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6.50元,由原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
书生2013:
发表于 2018-07-2621:00:11判决如下:丰富多彩374:
我想问各位股友 因为没有公告这些诉讼,导致投资者损失,是否可以起诉公司。
丰富多彩374:
有了解的股友吗? 着急
书生2013:
你看这些,603088也没有受什么损失,别的公司也一样常涉诉,只不多没有人理会罢了,很多涉诉,本公司是原告方!603088业绩增长,总市值才15亿,已严重被低估了!!!
丰富多彩374:
低估 不看看一年赚好点钱 几年了业绩一直没长进
书生2013:
你好好看看本公司的年报吧,今年一季报也是增长的,本公司已说的很明白了,行业景气度正升,以后会一年比一年好,况本公司在新能源车与雄安地热利用方面以后有大戏!
丰富多彩374:
我只想说呵呵呵 如此的多诉讼 在业内已经怎么臭名昭著,连格兰仕这些客户都打官司,你觉得会有多好
丰富多彩374:
你再看董秘关于新能源方面的回复
张雅欣:
明天必跌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