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袁明等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8年8月12日  14:36:13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159人次

网友提问:

同洲电子(002052)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华融信托与中融汇金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而华融信托与袁明、刘影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争议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仲裁或诉讼。因本案合同当事人已就本案的诉讼管辖法院进行了书面约定,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明确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在确定本案管辖权时,应依据双方之间管辖约定予以确定。综上所述,袁明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袁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网友回复

价值共嬴51BB:

袁明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败诉了,咋办?要拍卖股权吗?

ken狙击手:

如果真拍卖你就发财?股份给华融是利好,总给小牛的垃圾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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