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案例:1月10日人民法院做出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于当月20日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发出
2015年12月25日 11:52:50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352人次
网友提问:企业破产法案例:1月10日人民法院做出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于当月20日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发出1月10日人民法院做出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于当月20日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发出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为60日。债权人A享有债权20万元,只到5月15日,在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前提出了债权申报。试分析A的申报是否有效?为什么?
专家回答:1、有效
2、破产债权因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但在申报期内没有申报的可以补充申报;在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接受分配,但因逾期申报产生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破产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