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上海钢联(300226)
公告日期:2018-08-20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配股 补充反馈意见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钢联”或“发行人”)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贵会于2018年6月19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671号),并于2018年7月11日向贵会申报了《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配股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 针对《反馈意见回复》,贵会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其中部分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公司会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会计师”)及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律师”或“发行人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分析,并作出补充回复如下: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配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一致。 目录第一节重点问题...................................
网友回复
江湖云水间:
配股意味着大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