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高升控股(000971)
请问董秘,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除3年以上10年以下尤其徒刑。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财务总监有100万已超过3月未还,有1.82亿已2个多月未还,请问是否已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是否已被司法机关带走?
网友回复
稳住稳住等待等待:
公司工作人员,有期,错别字不好意思。意思能理解就行!!钱什么时候还,我估计问你们也白搭!!
零点的律动:
飘过
碧云天1985:
再不还钱,我就要报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