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中电兴发: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8年9月11日  14:56:16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049人次

网友提问:

中电兴发(002298)

公告日期:2018-09-1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8)第492号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0日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315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

网友回复

心宽福自来667:

啥意思

股友SrVbJY:

有个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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