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利尔化学: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8年9月19日  1:26:17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99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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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002258)

公告日期:2018-09-18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8-05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出具的(2018)川民再615号《传票》、《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1)2014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2014年11月13日,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26日,公司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峙玮交付2012年中国第十四届专利发明奖证书;2、驳回原告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175.00元,由原告黄峙玮承担200000.00元,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175.00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1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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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者无敌2017:

发表于 2018-09-1716:07:0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义旭,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绵阳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峙玮因与被上诉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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