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最高院、高院 对于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效 2010年

2018年10月18日  16:10:21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846人次

网友提问:

ST冠福(002102)

最高院、高院 对于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效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及效力问题的处理思路中指出“我们认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定该担保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对封闭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性地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但通常也不违背股东的意志。况且封闭性公司不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因此,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认定无效。尤其是在当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时更是如此。应当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担保时对股东大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要求其进行实质审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是伪造的,也不应影晌担保的效力。”参见《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3辑,2010年第3辑从上述意见来看,就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而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通常应当认定

网友回复

合理的投资环境:

“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
大股东违规了担保借款,借给的还是关联公司,债务到期又不还款。分析一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减持股票要出公告,还有持有时间限制;但是作为大股东把上市公司A作为担保方让人借款给公司B,公司B欠款到期不还,上市公司A应该承担偿还的责任吗?
分析一下:如果判归公司B还,那股民稍安心点(毕竟现在要从2元涨回4.5那不知道要几年了,虽然跌下来只要了日历日45天);如果法律规定应该上市公司A偿还,那只能说有个大大的漏洞:大股东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把上市公司的钱真金白银的变了个方式弄到手里了。上市公司再ST、新三板、破产啊,大股东都不关心了。因为他已经拿到钱了。损失的是广大股民们。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借款、到期不还的事今年有多起,不是孤立的案例,已经严重损失了股民们的家产、股民忿忿不平之声不绝于耳。
呼吁证监会和法院对这种借款变相掏钱的行径要防范、禁止、打击、判刑。

战神刘禅:

公司可以吧员工 每个月在工资扣50%成立还债基金 在员工家庭里每人每月生活费扣30%出来加入冠福还债基金。这个坏账很快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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