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T冠福(002102)
最高院、高院 对于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效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及效力问题的处理思路中指出“我们认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定该担保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对封闭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性地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但通常也不违背股东的意志。况且封闭性公司不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因此,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认定无效。尤其是在当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时更是如此。应当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担保时对股东大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要求其进行实质审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是伪造的,也不应影晌担保的效力。”参见《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3辑,2010年第3辑从上述意见来看,就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而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通常应当认定
网友回复
股友SgRytf:
就该是无效担保
股友SgRytf:
请多发几遍,就照利空消息一样每天多发几遍!!!
你涨因为我来了:
证监会咨询电话010-12386,举报电话010-88088086
就这样突然被ST坑害投资者?打电话集体上诉,中国证监会客服电话: 010-66210182 010-66210166 , 信访投诉电话:010-66210182、66210166,大家拿起电话一起自救!
股友FkAOhL:
一群无知的股民 无效担保仅对金融机构有用,你们觉得冠福的债主还有多少金融机构?
都是非金融机构 对非金融机构来说,只要盖章签字不管有没有董事会决议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