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佳通(600182)大股东以增资方式恶意稀释小股东股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大股东以增资方式恶意稀释小股东股权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行使权利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当然构成滥用股东权利。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才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结论,即滥用股东权利不应局限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运作涉及的各类商业事物千变万化,法律在调整公司关系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公司章程作为调整股东长期关系的契约,也无法对股东未来合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出全部预设。所以,判定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还应考虑是否违背了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信义义务、破坏股东合理预期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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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zy51804:
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强的人合性,公司的存在和良性运作有赖于股东间的彼此信赖,股东之间的诚信义务尤为凸显。虽然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决定了大股东实际上是公司的掌控者,小股东存在意思自治缺陷,但在这种权利不平衡的公司结构下,需要信义义务来平衡公司的内部关系,引导大股东本着“最大善良和忠诚原则”行事,避免大股东为了追求自己的“个体利益最大化”吞噬小股东或者公司利益而滥用权利。要求大股东不得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其他股东利益是信义义务的内涵之一。从公司法实践看,大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压制排挤往往具有形式合理性,不影响公司利益的增加或减少,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但却恰恰损害了小股东利益。
njzy51804:
二改方案被“捐赠”后,佳通股净值产2.41元缩水成为1.00元。
njzy51804:
从股权的特性考虑。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综合,具有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双重内容。非财产性权利是为了确保财产性权利,而财产性权利是非财产性权利存在的目的,某种意义上非财产性内容是为财产性内容服务的。当股东的股东权益被侵害时,其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都受到损害。
njzy51804:
从股权的特性考虑。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综合,具有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双重内容。非财产性权利是为了确保财产性权利,而财产性权利是非财产性权利存在的目的,某种意义上非财产性内容是为财产性内容服务的。当股东的股东权益被侵害时,其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都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