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T冠福(002102)ST冠福:关于收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6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提示: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1月23日收到福建省
网友回复
坚信ST里有黄金:
ST工新法院已经判定不承担责任了,剩下就看ST冠福请的律师如何了,如果官司赢了,能特又引入战投,金矿又增加,再改变控股人,那就真牛了,机率都很高
goubuli1125:
嗯,估计需要几年时间,感谢股民朋友们的支持。
三界o之外:
这个可以不用负责,你脑残银行还不清楚借钱要经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股友Umsrv4:
你麻痹的,今天才25号呀,傻逼出的公告呀
闷声低调涨停板:
股市的公告都是收盘后按第二天的日期发布的。菜鸟!
财经一键通:
本公司诉讼有参考判决!法院不能胡来吧!600701:*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点击查看PDF原文公告日期:2018-11-23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14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判决内容: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汉富美邦”)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公司为工大高总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且汉富美邦未尽审查义务,公司亦未予以追认,因此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近日,公司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27号],具体情况如下:1、案件当事人原告: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8层09A02执行事务合伙人:韩学渊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景杰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时任):张大成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成2、案件事由2017年5月18日,工大高总向汉富美邦借款人民币3亿元,借款期限2个月,工大高新、工大集团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逾期,汉富美邦于2018年4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工大高总偿还借款本金2.9亿元及逾期违约金,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详见公司《关于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3、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工大高总立即向北京汉富美邦偿还借款本金2.9亿元:2.请求依法判令工大高总立即向北京汉富美邦支付逾期违约金,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年24%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请求依法判令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对工大高总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案件受理费由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共同承担。二、判决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认为:工大高总系哈工大高新第一大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工大高新为工大高总担保必须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工大高新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作为上市公司,工大高新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但北京汉富美邦未尽审査义务,在未经工大高新追认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对工大高新不产生效力。因此,北京汉富美邦关于工大高新对工大高总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对该案件判决如下:1、工大高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汉富美邦偿还借款本金2.9亿元。2、工大高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汉富美邦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3、工大集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工大集团有权向工大高总追偿。5、驳回汉富美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由于公司未对该次向工大高总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必要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汉富美邦未尽审查义务,公司亦未予以追认,因此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本公司诉讼有参考判决!法院不能胡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