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黑洞图片事件的几点反思。 4月上旬,一个叫《视

2019年5月22日  11:40:10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40人次

网友提问:

视觉中国(000681)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黑洞图片事件的几点反思。 4月上旬,一个叫《视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黑洞图片事件”的几点反思。4月上旬,一个叫《视觉中国》的图片网站因为一张图片被卷入舆论的漩涡。官媒、网媒、自媒体一涌而上,纷纷指责《视觉中国》“碰瓷式维权”、利用法律“敲诈勒索”等等不一而足。有些媒体甚至抨击司法机关助纣为孽,助长了《视觉中国》的不良行径。那么,这个网站到底做了什么事情,招致媒体如此的愤怒和“围剿”呢。事情的起因却是一张图片。一张2019年4月10日在上海、华盛顿、布鲁塞尔等全球六地同时发布的,人类用技术手段编辑、合成的首张黑洞图片。按照欧洲南方天文台的规定,黑洞图片和该网站上发布的其他图片一样,实行开放性许可。在注明来源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这意味着,《视觉中国》并不拥有这张图片的任何权利。但《视觉中国》的客服人员居然言之凿凿地对用户说,黑洞图片是该公司获得授权的作品,使用这张图片需要向该公司付费。这无疑是激起舆论愤怒和质疑的重要原

网友回复

bluepoint996:

四、是否应当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权
在这次“黑洞图片事件”中,《视觉中国》因为销售一张无需授权的图片而令舆论哗然。无独有偶,有媒体创造的“碰瓷式维权”这样一个概念,也叫人大开眼界。笔者从事版权保护工作几十年,还是第一次听到这样奇葩的概念。什么样的维权行为属于“碰瓷”?下面是近期一些媒体爆料的的情形:
1、有媒体指称一些机构用没有获得授权的他人照片索赔。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网络平台服务商擅自销售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或者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向第三方索赔,这不是什么维权行为,而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如果证据确凿,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把侵权行为和维权行为混为一谈,既不严肃且不专业。不利于鼓励公民依法维权和国家的版权保护。
不知媒体所指的“一些机构”是不是《视觉中国》这类的图片网站。在这样的问题上,媒体说话应当谨慎、负责,而不能仅仅是道听途说。
2、有媒体指责一些企业以维权为手段要求使用者签订购买图片合同,这在业内称为“以打促销”行为。即权利人要求侵权人通过购买授权的方式代替赔偿。这是目前在维权活动中比较普遍和常见的做法。对于图片、音乐、视频、文字等作品的权利人来说,依法抵制侵权行为,推销自己的作品,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合理合法,无可厚非。难道偷人家的东西是对的,让你买人家的东西反而错了吗。
3、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追查前些年转载不规范的文章、照片,动辄索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版权费。如果上述报道是在指责某些企业的维权行为,这种说法就更显得缺少法律常识。前些年是指什么时候?我国著作权法是1991年开始实施的。这意味着1991年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均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道因为前些年人们版权意识淡漠,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就可以原谅,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应该受到指责吗?
4、有的图片机构一年要打数千个著作权官司,赔偿标准动辄每张照片上万元。诉讼利润已经成为某图片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一些企业和个人趁著作权侵权裁量尚不完善、不规范之机,将维权异化为一本万利的暴利生意,甚至衍生出一条由照片拍摄者、行业协会、图片公司、律师等组成的灰色利益链。
上述说法来自于一些媒体的报道。不知道这些说法有没有事实根据,也看不明白他们想要表达什么意思。笔者希望就此表达几点看法,以正视听。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对赔偿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些年来,业内关于法院判赔数额太低的抱怨不绝于耳。一张图片、一首歌曲、一个软件判赔几百元的案例比比皆是,能赔到上千元已经皆大欢喜。鲜少听到一张图判赔一万元的情形。上述媒体评论的情况和业内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大家不信也罢。《视觉中国》虽然是一个比较重视维权的企业,但说它的主要利润来自诉讼判赔,似乎有点评价过高了。其实,即便真是那样,依法维权所得也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应该理直气壮才对。如果没人侵权,怎么会有判赔呢。
其次,著作权就是因作者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法保护的就是作品使用过程中衍生的一系列权利。摄影作者、图片网站、行业协会、律师等组成的是一条合法的利益链,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如果说这种合法权益是一种灰色利益,那么,著作权法大概也应该是灰色的了。
另外,还有媒体称,恶意诉讼现象已经偏离了版权保护的初衷,严重影响到媒体发展的法治生态环境。言外之意,是目前版权恶意诉讼猖獗,已经严重影响了媒体的发展环境。笔者不知道这些耸人听闻,似是而非的评估是依据什么做出来的。笔者可以非常负责任地说,目前无论就北京地区还是全国而言,版权案件不是诉讼过度,而是亟需加强。这应该是业内人士的基本共识。
至于版权恶意诉讼影响媒体发展说法,笔者更不敢苟同。无论是官媒、网媒还是自媒体,如果有哪家媒体因为遵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影响了发展,那我们就只能集体无语了。
国家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网络版权企业,《视觉中国》应当依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媒体也可予以监督和批评。但对它依法维权的行为说三道四是不够公道的。
其实业内明眼人都知道,因为维权,《视觉中国》这几年确实得罪了一些媒体。
我们非常希望看到维权成为一本万利那一天早些到来。但在现实中这还只能是一种奢望。

四、是否应当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权
在这次“黑洞图片事件”中,《视觉中国》因为销售一张无需授权的图片而令舆论哗然。无独有偶,有媒体创造的“碰瓷式维权”这样一个概念,也叫人大开眼界。笔者从事版权保护工作几十年,还是第一次听到这样奇葩的概念。什么样的维权行为属于“碰瓷”?下面是近期一些媒体爆料的的情形:
1、有媒体指称一些机构用没有获得授权的他人照片索赔。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网络平台服务商擅自销售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或者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向第三方索赔,这不是什么维权行为,而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如果证据确凿,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把侵权行为和维权行为混为一谈,既不严肃且不专业。不利于鼓励公民依...

bluepoint996:

关于“黑洞照片”问题,它版权归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ESO)。视觉中国通过机构供应商,获得了展示和发布该图片的合法授权,有权对使用者收取服务费。

股友OHGtYc:

怎么老有人搞这个公司,争议越大,知名度越高!看涨

wkhAK:

社会的进步有懒于创作,创新,发明专利,这些一定要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以偷盗的行为为标准,这个社会是很难进步的。

bluepoint996:

文章最后写到:
其实业内明眼人都知道,因为维权,《视觉中国》这几年确实得罪了一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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