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T中捷(002021)上诉人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硕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
上诉人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硕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初59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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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皇店: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硕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初59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皇店:
上诉人诉求
上诉人硕达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硕达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皇店: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中捷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1、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应当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诉讼标的,本案应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皇店: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捷公司的诉请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中捷公司和硕达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第十二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由于本案原告中捷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玉环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且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硕达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三皇店: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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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长高毅龙
审判员汤潇潇
审判员胡华锋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