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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退(000033)10月25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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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金控股000033: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申报表。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鼎盛汇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其开办及经营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南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南江县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息查询表反馈信息显示陈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进行财产调查,不动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名下登记有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新都酒店整栋房地产,本案在诉讼中已以(2017)粤01民初437号保全裁定作轮候查封。因上述房地产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03财保43号案于2017年8月3日在先查封,相关诉讼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故暂不能参与分配执行款。
经过财产调查,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18)粤01执5092-5094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案外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提取应缴纳给被执行人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租金收入(承租场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一路新都酒店整栋房地产、停车场、酒店全部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每季租金600万元)。上述执行文书于2018年11月12日送达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将2019年第一季租金600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将第二季租金600万元汇入本院代管账号。
协助义务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院提出租金收入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经移送异议审查,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130-132号执行裁定,认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且没有具体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立案条件,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已另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判令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向其司补开1209万元租金发票;判令在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补开上述发票前,其司有权在下一期租金中暂缓支付其中的575714.29元租金。利害关系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针对本院提取租金收入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以其司是新都酒店租用场地的抵押权人,抵押物的租金应优先清偿其司的抵押债权为由,请求终止对租金的扣留、提取。经移送异议审查,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粤01执异182-184号执行裁定,驳回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该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粤执复300、302、303号执行裁定,驳回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2019)粤01执异182-184号执行裁定。
2019年6月25日,本院发出《执行款发放通知书》,决定已扣划的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1200万元租金收入处置如下:1、优先清偿(2019)粤01执545号诉讼费用执行案,该案执行依据是本院(2017)粤0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为陈强、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一审受理费10417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应收执行费12868元,合计执行款1059624元。2、清偿545号案债务后,余款10940376元,按(2019)粤01执5092、5093、5094号三案债权数额占三案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在扣除相应执行费后,余款发放三案申请执行人,其中:5092号案,申请执行债权数额217395153元,减去2018年12月7日、12日扣划三被执行人存款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42354.2元,债权数额为217352798.8元。本次扣除执行费52648元,发放4996872元;5093号案,申请执行债权数额114841515元,本次扣除执行费29080元,发放2638907元;5094号案,申请执行债权数额138725967元,本次扣除执行费34629元,发放3188240元。
网金控股000033:
肖笑平是泓睿天阗的大股东
肖笑平与陈强、广州鸿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鸿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3
关联律所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财保43号
申请人:肖笑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漠,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号19楼*单元自编楼层*层*单元(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舒红玲。
被申请人: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肖笑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亿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该案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名下的银行账户、土地使用权、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亿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黄爱斌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燕
小打小闹1026:
中小散户去年就开始诉陈强,但陈以各种理由推迟开庭。现在资产通过抵押已被别人查封,资产已转移,今后开庭,中小散户就是赢了官司,也是废纸一张。不能不说太黑了!
暖阳阳vip:
(她)在武冈市湾头桥华中大药房、邵阳湘中宝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冈市湾头桥华中药店、武冈市湾头桥华中大药房担任法人,他(她)在武冈市湾头桥华中大药房、邵阳湘中宝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冈市湾头桥华中药店担任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