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
公告日期:2019-09-171关于对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 2019〕 第 61 号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确认及预计的议案》,确认了你公司于2018 年 8 月与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且你公司参股的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你公司在山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加利息不高于人民币捌亿元,山钢财务公司为你公司提供融资总额(包括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等)每月末金额须高于你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山钢财务公司存放的存款金额, 协议有效期一年。 你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山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确认的公告》,补充确认了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于 2013 年、 2016 年、 2017 年分别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其中 2013 年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 2016 年、2017 年签署的有效期为 1 年,主要条款与 2018年 8 月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基本相同。 你公司于 9 月 2 日召开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上述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发生于 2013 年至 2018 年,而你公司直至 2019 年才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