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神州数码: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7月24日  9:12:35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9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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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7-2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邮编:61004116-17/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Hi-Tech District, Chengdu 610041, China电话/Tel: 86-28-8662 5656 传真/Fax: 86-28-8525 6335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北京 | 成都 | 重庆 | 贵阳 | 济南 | 昆明 | 拉萨 | 天津 | 深圳 | 上海 | 太原 | 西安香港 | 华盛顿Beijing | Chengdu | Chongqing | Guiyang | Jinan | Kunming | Lhasa | tianjin | shenzhen |Shanghai | taiyuan | xianHong Kong | Washington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章程》;(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三)《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五)《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六)《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第一部分 正 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7月6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0年7月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77)(以下简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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