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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  9:08:00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46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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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风华高科(0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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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 ◆ 上海王双律师 发表于 2020-07-22 09:08:00 资深证券律师分析:风华高科000636股民维权公告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王双律师

一、索赔条件是什么?

1、所投资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已被有关机关处罚或判刑。

2、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时间要符合条件。
(请股民们核对自己买入卖出的时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王双律师认为,风华高科000636: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在2018年8月7日后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x有望获赔

买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

卖出时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出。

简单地说,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二、最晚要在什么时候提起索赔诉讼?

目前股民维权诉讼的时效三年,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受到证监会处罚起算,但个别判例也有从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起算的,有一定争议。
我们倾向于认为从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时起算比较合理,因为根据当前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以及股民索赔诉讼司法实践,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处罚,是股民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的最为合理的起点。
但考虑到司法实践较为复杂,各地裁判标准也不统一,我们建议投资者尽早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风华高科(000636)虚假陈述已于2019年11月24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1月24日,该日期后起诉维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维权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继续向投资者开放索赔征集报名,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办理索赔事宜,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四、风华高科000636索赔事实依据

19年11月22日,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3号),认定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2015年年报占风华高科2015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70.12%,附注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并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 61,921,185.13 元,占风华高科 2016 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60.21%,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亦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 61,921,185.13 元,占风华高科 2016 年年报的比例为 33.05%;

五、风华高科000636索赔法律依据

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对应的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
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
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
因为这种情况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六、是否有风华高科000636主动赔付的可能性?

主动赔付目前来看并不是一个成熟的稳定的制度,每一个主动赔付背后都是有一些特殊背景的,在当前的索赔环境下,主动赔付并不是一个股民维权的常态,而股民维权的常态就是需要自己去努力争取。
大部分的证券欺诈案件都是没有主动赔付机制的,而且从当前的股民维权实践以及立法趋势来看,主动赔付的常态化还非常艰难。
把一个偶然的事件放大了,可能会让很多股民产生一些或许能被主动赔付的想法,但实际来看,不那么现实。

七、股民可以主张哪些损失呢?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如最终证监部门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八、索赔有胜诉案例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王双律师整理了部分已有胜诉案例的股票供股民们参考:

1、亿晶光电(600537)虚假陈述案,此前法院已判决投资者胜诉,索赔条件:

在2017年2月3日到2017年4月15日之间买入亿晶光电(600537)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超华科技(002288)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5年4月29日到2017年9月5日之间买入超华科技(002288)股票,并且在2017年9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3、雅百特(ST百特,002323)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6年3月25日到2017年4月8日之间买入雅百特(002323)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4、佳电股份(000922)虚假陈述索赔案,前期已有和解或调解获赔先例,索赔条件:

在2014年4月22日到2017年4月8日之间买入佳电股份(000922)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5、中毅达600610索赔条件:

条件1:在2015年10月28日到2016年4月16日之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股票,并在2016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条件2:在2016年6月2日到2017年7月5日之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股票,并在2017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条件3:在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3月23日之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股票,并在2018年3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索赔。

6、上海普天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2015年3月21日到2018年1月10日之间买入上海普天股票,并在2018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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