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金证法意字 0723 第0494 号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字 0723 第0494 号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英洛华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英洛华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0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23日14:30在公司办公楼一号会议室(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工业大道196号)。
(四)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0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通知公告》,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0年7月2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459,763,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5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为453,780,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7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为5,982,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7%。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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