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 层 邮编:20004123rd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2020年 4 月目 录释 义 ...... 3第一节 引言 ...... 6第二节 正文 ...... 9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9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0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1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17五、发行人的股东 ...... 17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8七、发行人的业务 ...... 21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5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3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3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4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5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5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6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 58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0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66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7十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7二十、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68第三节 签署页 ...... 69释 义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A股可转债 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为发行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会计期间。
报告期期末 指 2019 年 12月 31 日。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总额不超本次发行 指过 73,800万元(含 73,800万元)资金的行为。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项目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关指 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一)》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项目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关指 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二)》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项目于 2020年 3月 19日出具的《关指 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三)》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项目于 2020年 4月 14日出具的《关指 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四)》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核查期间 指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会计期间。
持股 5%以上股东 指 截至报告期期末,持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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