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2020年7月28日  9:09:24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69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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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郑州煤电(600121)
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7

1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0〕 0089 号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当事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郑州煤电, A 股证券代码: 600121;于泽阳,时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海洋,时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晓燕,时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余鑫,时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李伟真,时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 2020 年 1 月 23 日,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煤电或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预计 2019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约为-55,000 万元。
同时,公司在风险提示部分明确指出,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预计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92,000 万元。
更正原因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对公司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16,172 万元;二是补计提坏账准备及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共减少净利润 16,446 万元;三是补提存货跌价准备等其他调整事项,减少净利润 4,500 万元左右。
上述三点原因均未在前期业绩预告中提及。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净利润为-92,190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 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当期业绩的情形,并对预计负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作出客观、谨慎的估计,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 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
公司 2019 年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净利润-55,000 万元,实际净利润为-92,000 万元,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 67.62%, 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也未在前期业绩预告中就上述事项的不确定性提示风险。
同时,公司迟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且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和第 11.3.3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于泽阳(任期 2019 年 6 月 27 日至今)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张海洋(任期 2019 年 10 月 29日至今)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副总会计师余鑫(任期 2017年 12 月 22 日至今) 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陈晓燕(任3期 2012 年 10 月 25 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伟真(任期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今) 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于泽阳、总经理张海洋、董事会秘书陈晓燕、副总会计师余鑫、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伟真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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