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8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增加价值、实现目标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实务指南、《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类型、流程、方法、结果运用、奖罚等相关事项,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的制度流程性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及所属组织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据以确定其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审计部在公司范围内开展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被审计对象包括公司所属各部门、各经济责任单位、各分子公司、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组织和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设部门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工作背景,应当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需要,从公司内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内部审计胜任能力不充足的领域给予支持或补充,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诚于企业,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审计活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不得与被审计对象存在任何有可能与职务和地位有潜在冲突的行为。
(二)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
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三)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审计需要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对象、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对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其工作加强考核、监督、评价,激励内部审计人员努力工作;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审计部设立投诉、举报方式,收集与审计相关线索和信息,投诉、举报内容由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收取。
遇有重大举报线索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保护。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活动受到限制,可能妨碍审计目标的实现,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在职责范围内执行工作,不得干预被审计对象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其配套应用指引等;(三)公司及各部门、各目标责任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流程、经营方针、会议决议、计划、工作目标等。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三)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并向董事会报告;(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情况,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质量;(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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