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9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使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并兼顾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对个人亦有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学军、刘大进、程文文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