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厦门信达: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9日  9:18:01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36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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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厦门信达(000701)
厦门信达: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0-07-29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指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党委副书记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二)财务预算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三)财务预算部组建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各年度解除限售安排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3.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年EOE 不低于 6.50%;公司 2021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4.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EOE 不低于 6.55%;公司 2022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3 年EOE 不低于 6.60%;公司 2023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 EOE 为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影响),对标企业数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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