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黑猫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17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一)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经核查,发行人系 2001 年 7 月 12 日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赣股7 号”《关于同意发起设立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江西亿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及景德镇市华意物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公司现持有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27764837D),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111 号”《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公司股票于 2006 年 9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黑猫股份”,代码为“002068”。
(二) 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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