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
二、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修订后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
三、关于调整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1.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公司经审慎分析并与相关各方反复沟通,终止与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何珠兴、林聪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上述协议的终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情况终止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与控股股东签署新的认购协议。
四、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募集资金总额变化,公司相应修订了《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次非公开发行具有可行性。
我们一致同意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刘春彦 俞 辉 张继德202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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