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0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〇年七月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术语具有如下意义:烽火电子、公司 指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烽火电子经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烽火电子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计划》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烽火电子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考核管理办法》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本次回购注销 指 烽火电子根据《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本次解除限售 指 根据烽火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事宜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股权激励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中法》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中国、我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所 指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0】第0487号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烽火电子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烽火电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声明如下事项: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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