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1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3501 室Suite 3501, China World Office 2,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PRC电话/TEL: +86 10 5649 6000 传真/FAX: +86 10 6505 9422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章程,就贵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公司办公楼中区礼堂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2、 贵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及4、 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贵公司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根据 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1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作出的决议,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并于 2020 年 7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认为,上述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业已按照董事会所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贵公司董事长邱嘉臣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79,465,59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2.1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9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3,029,54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4.31%,符合《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出席贵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1) 贵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2) 贵公司部分董事;(3) 贵公司部分监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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