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1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ST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0-046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弘森(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森公司”)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金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原告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晟”)与被告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一审已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上述诉讼涉案本金合计为 3.18 亿元(暂未考虑需支付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公告,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弘森公司与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1、案件当事人原告:弘森公司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昆明分行”)2、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东方金钰因公司经营需要,需使用资金,经弘森公司与东方金钰及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协商,决定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
2016 年 10 月 18 日,弘森公司与恒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为东方金钰,金额为叁亿元,委托贷款的期限为 24 个月;同日,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受托与被告东方金钰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同意根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弘森公司的指定,按合同约定,向东方金钰提供中期委托贷款;贷款金额叁亿元,贷款期限 24 个月;兴龙公司、赵宁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瑛琰作为赵宁的配偶,同意赵宁的担保行为且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瑛琰应对赵宁基于连带责任担保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亦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已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2.98 亿元。
因东方金钰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本案贷款已提前到期。
3、案件进展情况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云民初 1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弘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8 亿元及截止 2018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 685.4 万元,2018 年 6 月 21 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以 2.98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计算;二、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弘森公司支付律师费40 万元;三、被告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东方金钰追偿;四、驳回原告弘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87233 元,由原告弘森公司负担 15872 元,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共同负担 1571361 元。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共同负担。
(二)原告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晟”)与被告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1、案件当事人原告:上海合晟被告:东方金钰2、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东方金钰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东方金钰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7 金钰债”,发行规模为7.5亿元,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次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计息期限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
原告上海合晟系乘晟纯债一号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人,通过“乘晟纯债一号私募投资基金”持有东方金钰发行的“17 金钰债”2000 万元。
东方金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
债券持有人会议已按《募集说明书》所约定的程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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