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5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泰律意(兴蓉)字第 06 号2020 年 8 月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邮编:61004116-17/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Hi-Tech District, Chengdu 610041, China电话/Tel: 86-28-8662 5656 传真/Fax: 86-28-8525 6335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泰律意(兴蓉)字第 06 号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许志远、舒明杰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0 年 7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公告了《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以下简称《会议材料》)。
《通知》、《会议材料》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8 月 4 日(星期二)下午 14:30;会议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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