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5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王志强先生、刘云先生、冀志斌先生审阅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王志强、刘云、冀志斌202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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