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7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学大”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0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8 月 6 日 14:30 起;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8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020 年 8 月 6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 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2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情况的核查,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5,591,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4,650,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2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验证其身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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