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7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23 名激励对象达到考核要求并满足部分/全部行权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 4,095,000 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以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877,5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注销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Deng Feng____________________蔡 曼 莉 ____________________陈 焕 春 ____________________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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