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7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会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35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华菱钢铁”“申请人”或“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请予审核。
说明: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使用的术语、简称与募集说书具有相同含义。
二、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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