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7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之法律意见书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 号知音广场 4 楼 邮编:4300704/F, Zhiyin Plaza, No. 31 ZhongbeiRoad, Wuchang District, Wuhan 430070, China电话/Tel:(+86)(027) 87301319 传真/Fax:(+86)(027) 87265677网址/Webs ite: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二〇年八月目 录释 义......2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3第二节 正 文......5一、本次行权的批准和授权......5二、本次行权符合行权条件......9三、结论意见......12第三节 签署页......13释 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武汉凡谷、上市公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或公司激励计划、股权激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励计划、股票期权 计划《激励计划(草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案)》 励计划(草案)》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行权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本次行权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相关事宜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 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之法律意见书》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之法律意见书2020鄂国浩法意GHWH125号致: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武汉凡谷的委托,担任武汉凡谷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