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1
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392 号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 年 8 月 7 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且连续持有超过 180 日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以及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背景。
2.请说明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提出董事、监事候选提案的股东持股时间作出限制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当限制或损害公司股东权利的情形,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并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0 年 8 月 14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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