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1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涉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申请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因素作出的。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殷承良 柳喜军 于建青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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