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晚,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威新材,代码:300325)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德威新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201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对此德威新材表示: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索赔、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指出,德威新材没有及时披露相关重大债务人破产信息,导致股民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应收账款可能全部无法收回之后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以来,因公开信息披露、公司内控治理等方面不合规的问题,德威新材及控股股东等已被交易所和证监会多次采取监管处分。
2020年4月16日,德威新材发布公告《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介绍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从2017年6月至2020年4月间竟然收到14份关注函,35个月中,平均2.5个月收到一份。
包括:2017年6月监管函、2019年1月监管函、2019年5月监管函、2018年5月关注函、2018年11月关注函、2018年11月关注函、2018年12月关注函、2019年5月关注函、2017年7月问询函、2018年8月问询函、2018年12月问询函、2018年12月问询函、2019年12月问询函、2020年2月问询函。
对于被立案调查的具体情况德威新材在公告中没有详细说明,这还需等待证监会后续的调查结果,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提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0年7月8日收盘时持有,并在2020年7月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索赔依据: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是投资者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股票索赔做了更为详细的操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宋律师提示: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损失认定的规定对于一般股民来说略复杂,分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活期利息,其中佣金印花税和利息金额都非常小,忽略不计,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规定为:
《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来源:投资简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