镭射财经8月12日消息 银保监会网站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浦发银行)因12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等,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100万元。
据悉,2013年至2018年,浦发银行12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
1. 未按专营部门制规定开展同业业务;
2. 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
3. 延迟支付同业投资资金吸收存款;
4. 为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违规提供担保;
5. 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
6. 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
7. 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调节信贷规模;
8.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来源审核未尽职;
9.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贴现业务;
10.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审查未尽职;
11.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12.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镭射财经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来源:镭射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