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3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0-36 号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雷日”)为上述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2,587,042.0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主要情况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汽雷日起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监局”)、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州市监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件一审已受理,尚未开庭。
原告: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二: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讼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诉讼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通州市监局向中汽雷日作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127 号),认为中汽雷日构成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责令中汽雷日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642.08 元,罚款人民币 6,255.84 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中汽雷日向北京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监局作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市监复283 号),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中汽雷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宜,具体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临 2020-34 号)。
基于上述情况,中汽雷日认为被行政复议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且程序违法,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北京市监局京市监复28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决撤销通州市监局京通市监工罚12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本次诉讼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1、《行政起诉状》;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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