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3
证券代码:600702 证券简称:舍得酒业 公告编号:2020-046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8 月 12 日,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控股集团”)的两份告知函:(1)就天洋控股集团与成功(中国)大广场有限公司因在建工程转让协议纠纷产生的保全事项,天洋控股集团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2020)京 03 执保 282 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解除对天洋控股集团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的冻结;(2)因天洋控股集团与沱牌舍得集团的资金往来纠纷,天洋控股集团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 09 民初 56 号】,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洋控股集团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予以冻结。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解除股权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1、2019 年 11 月 19 日,公司针对“天洋控股集团持有的沱牌舍得集团股权遭司法冻结”等网络传闻进行了说明:“成功(中国)大广场有限公司因在建工程转让协议纠纷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诉求天洋控股集团支付剩余合同款 9.74 亿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 03 财保 15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天洋控股集团持有的沱牌舍得集团 70%股权等资产。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舍得酒业关于网络传闻的说明公告》(2019-064)。
2、由于上述仲裁事项的保全资产价值已超出案件的标的金额,故天洋控股集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2020 年 5 月 13 日,天洋控股集团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 03 执异 706 号】,根据裁定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解除天洋控股集团持有的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的冻结。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舍得酒业关于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33)。
3、2020 年 8 月 11 日,天洋控股集团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2020)京 03 执保 282 号】,通知内容如下:“申请人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功(中国)大广场有限公司解除超标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采取的解除保全措施如下: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解除对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70%股权的冻结。
”二、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股权事项的基本情况沱牌舍得集团及其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对天洋控股集团及相关人员起诉,并申请对天洋控股集团持有的沱牌舍得集团 70%股权和相关人员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因欠款往来次数为三次且时间不同,分属不同合同纠纷,故分别立案起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天洋控股集团财产分三次保全。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舍得酒业关于网络传闻的补充说明公告》(2019-065)。
近期,天洋控股集团、三河天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与沱牌舍得集团的资金往来未能及时归还。
为保护沱牌舍得集团资产不受损失,维护沱牌舍得集团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沱牌舍得集团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天洋控股集团、三河天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020 年 8 月 11 日,天洋控股集团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09 民初 56 号】民事裁定书,经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沱牌舍得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70%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 3.3 亿元为限,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10 日至2023 年 8 月 9 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股权冻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截止目前,沱牌舍得集团及其子公司对天洋控股集团持有的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先后采取四次保全措施。
上述沱牌舍得集团股权冻结事项系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与间接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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