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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散户315”股民索赔平台消息
2020年7月31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证监会调查查明,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 万元,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8%,公司未依法及时予以披露。
据此,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李佺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600080),并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准备以下索赔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明细对账单》;
您可以到访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递交证据材料给李佺律师团队,异地投资者也可以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
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不告不究”是国内证券民事索赔的惯例。
当前民事赔偿诉讼已成为维护股民正当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切勿在沉默、观望和不作为中错过诉讼时效,而白白丧失索赔损失的权利!
“散户315”平台报导。
(来源:李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