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5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所属子公司。
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要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按照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要求存放于经公司集体决策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如下要求:(一)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三)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均在专项账户内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
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公司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资产财务部复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在不违背《募集说明书》约定和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公司下属金融类公司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更。
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按照公司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并事先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协商和披露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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