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5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8 月 13 日(以下无正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