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

2020年8月15日  8:51:29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435人次
股友75
发表于 *ST华仪(600290)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公司有追究大股东、二股东、原董事长等董事及公司高管连带责任的法定权利!江苏益友律师事务所看过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至今未起诉大股东、二股东、前董事会成员,、前高级管理成员。
属于严重失职,而且阻止小股东诉讼要求,显然恶意违法,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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