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8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梨股份”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需要,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香梨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香梨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香梨股份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
本所律师认为,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期的新冠疫情防控情势影响,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下午 14:00 以视频会议方式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义斌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香梨股份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香梨股份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8 月 17 日 9:15-15:00。
经查验,香梨股份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通知股东,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35,278,015 股,占香梨股份股份总数的 23.88%。
经查验,该名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香梨股份核查确认……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