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杨泉军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被首次公开披露之后,因为股价下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据此,在2020年4月29日收盘时持有金花股份的投资者,在4月30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均可以通过微信
咨询或者委托律师参加维权,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后续投资者的索赔材料,也将根据第一批案件案件的进展情况,陆续提交立案。
2020年5月30日证监会对金花股份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仅用两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并做出行政处罚,足见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零容忍的态度,和保护投资者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