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1
1关于对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 43 号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 年 1 月 29 日, 你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 , 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其中,A 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8.9 元/股;B 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港币 4 元/股。
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你公司累计回购 A 股 5,369,102 股,回购金额为人民币22,737,737.33 元(含交易费用) ,累计回购 B 股 816,648 股,回购金额为港币 2,098,958.10 元(含交易费用) ,与此次回购计划下限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 条、第 11.1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20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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